(2017)津0106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XX方与肖家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方,肖家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889号原告:XX方,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肖家德,男,1969年11月1日生人,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群(夫妻关系),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住所地: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2-804。负责人:王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醒龙,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方与被告肖家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方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方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方负担。审判员 郑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荟芳速录员 马彤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