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5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彭再红与曾凤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再红,曾凤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再红,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被执行人曾凤毛,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沅民一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彭再红与曾凤毛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彭再红应受偿8899元;未受偿8899元。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5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