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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燕与季祥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季祥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2民初115号原告:黄燕,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季祥亚,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黄燕与被告季祥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祥亚经本庭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季祥亚归还所欠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季祥亚于2015年9月22日向黄燕借款20000元,约定自2016年9月22日每年还款5000元,分四年还清,现季祥亚未依约还款,特依法提起诉讼。季祥亚未提出答辩意见。黄燕为证明其陈述事实,向本院举出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经合议庭评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纳。对黄燕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季祥亚向黄燕出具的借条经季祥亚签字确认,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季祥亚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向黄燕偿还借款。现第一期借款已逾期,季祥亚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故黄燕要求季祥亚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季祥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黄燕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季祥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