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学亮与王考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亮,王考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506号原告:赵学亮,汉族,居民,住合水县。被告:王考宁,汉族,农民,住宁县。原告赵学亮与被告王考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学亮、被告王考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学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从2015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0日,被告以拆除合水县粮食局楼房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口头承诺拆楼结束结账后归还3万元及酬金,2015年12月24日,被告归还1万元,下剩2万元约定粮食局付款即归还借款及酬谢费。原告生病住院后,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给原告汇款1000元,1月23日汇款12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王考宁辩称,被告借原告现金3万元属实,约定月息0.20元,1个月归还,2015年12月24日,被告归还本金1万元,2016年2月被告给原告付利息8000元,两个多月后又付利息7000元,2017年1月份,被告分两次给原告汇款2200元。赵学亮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实原被告身份;2、借条1张,证实王考宁借其现金3万元,2015年12月24日归还1万元的事实。王考宁未提交的证据。王考宁对赵学亮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学亮与王考宁原系邻居。2015年10月20日,王考宁以拆除合水县粮食局楼房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赵学亮借款3万元,王考宁出具了借条”今借到赵学亮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王考宁,王永涛,2015年10月20日”,双方口头约定1月内归还。2015年12月24日,王考宁归还借款1万元,2017年1月22日王考宁给赵学亮汇款1000元,1月23日汇款1200元,后赵学亮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王考宁向赵学亮借款并出具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考宁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违约,赵学亮要求王考宁归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王考宁已付2200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赵学亮要求王考宁给付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王考宁辩解已给付利息1.5万元赵学亮不认可,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辩解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由王考宁归还赵学亮借款178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1月23日本金按2万元计息,从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本金按17800元计息)。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元,由王考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忆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