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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1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苗某某、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苗某某,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21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7日,住永登县。被执行人:苗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12日,住永登县。被执行人:脱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13日,住永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某、脱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苗某某、脱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勇借款本金及利息192400元,承担诉讼费4303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8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查明被执行人苗某某、脱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有一套房产已抵押。被执行人苗某某曾因诈骗罪判缓刑,申请执行人徐勇与被执行人苗某某、脱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某认可上述事实,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荣代理审判员  蔡忠忠代理审判员  周怀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 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