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执7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査贵祥与上海婷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三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査贵祥,上海婷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7818号申请执行人査贵祥,男,1955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上海婷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三林。被执行人张三林,男,1953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査贵祥与被执行人上海婷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婷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三林银行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执行人暂无其他银行账户资产、工商股权、证券、房产、车辆等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29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卫志强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顾学锋审判员卫志强审判员洪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