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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寿梅、刘合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林寿梅,刘合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638号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林寿梅。被告:刘合贤。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寿梅、刘合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