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9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殷治明与黄勇、姜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治明,黄勇,姜勇,贺刚,黄进汉,丁青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131号原告殷治明,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叶磊,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勇,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滕久银,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姜勇,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滕久银,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贺刚,男,汉族,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黄进汉,男,汉族,1984年3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丁青海,男,回族,1964年4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受理原告殷治明与被告黄勇、姜勇、贺刚、黄进汉、丁青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治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长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燕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