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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巧霞、许维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巧霞,许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149号申请人张巧霞,女,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住尉氏县。被申请人许维松,男,汉族,1987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申请人张巧霞与被申请人许维松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号轻型厢式货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号轻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张巧霞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灵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