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冬卓与马九才、林丽丽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卓,马九才,林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刘冬卓。被执行人:马九才。被执行人:林丽丽。申请执行人刘冬卓与被执行人马九才、被执行人林丽丽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58,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下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马九才、被执行人林丽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九才、被执行人林丽丽达成和解协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03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君& # xB;审判员 焦 文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清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