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2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诉被告秦丽芳、王俊民、刘平生、王明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秦丽芳,王俊民,刘平生,王明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431号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143号;主要负责人:黄国良,职务:行长。被告:秦丽芳,女,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王俊民,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刘平生,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吴家关村人,现住本村。被告:王明喜,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新泰巷**号。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诉被告秦丽芳、王俊民、刘平生、王明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秦丽芳、王俊民现住址不详,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阳琴审 判 员 毛国荣审 判 员 卫俊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杨光玺书 记 员 贺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