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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59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潘某,男,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本院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贾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冰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