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59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潘某,男,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本院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贾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冰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