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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徐建英、罗德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英,罗德华,熊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英,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罗德华,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新花,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徐建英和与罗德华、熊新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况,本案现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执行标的款为248132.5元,未执行标的款为24813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建英若发现被执行人罗德华、熊新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洪涛审 判 员  金 毅代理审判员  罗新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少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