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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稳豪与张家昌、叶县任店镇初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稳豪,张家昌,叶县任店镇初级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812号原告:陈稳豪,男,200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法定代理人:陈军正,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立志,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张家昌,男,200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法定代理人:张辽,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叶县任店镇初级中学。住所地:叶县任店街。组织机构代码:31753284-9。法定代表人:吕振有,校长。委托代理人:李旭辉,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叶县。系该校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稳豪诉被告张家昌、叶县任店镇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稳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稳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稳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稳豪负担。审 判 长  王增燕审 判 员  刘振涛人民陪审员  贺亚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