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秀玲与被执行人李丹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秀玲,李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安秀玲,女,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丹玲,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秀玲与被执行人李丹玲委托合同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774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3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丹玲自觉履行案件款2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审判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