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章丽银与吴克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丽银,吴克军,厦门盈轩木制品有限公司,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407号原告:章丽银,女,汉族,1981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婷,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克军,男,汉族,1980年12月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被告:厦门盈轩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集路边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98070824Q。法定代表人:薛连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辉,男,汉族,1978年12月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8号(上海城黄金走廊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8925203K。法定代表人:车建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章丽银与吴克军、厦门盈轩木制品有限公司、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丽银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丽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丽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80元,减半收取11440元,由原告章丽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