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袁申与王书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申,王书修,袁申,王书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6民初812号原告:袁申,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海,延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书修,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原告袁申与被告王书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款项4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6-8月份,原告随被告务工,被告欠付原告工资45000元,并于2015年8月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后经原告与其他工人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清偿,原告为此诉至法院。王书修未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1份。被告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本院确认其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6-8月份原告等人随被告务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欠付工资款45000元,并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显示“今欠到袁申工资款45000.00元肆万伍仟元正2015年8月9日王书修158××××8226种麦以前还款2015年10月底”,另上述欠条下方还记载有“口说无平立书为正永不返复出证人钟志美袁新伟袁申2015年8月9日”。审理中,原告称其所主张的工资系其一个班组的工资。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等人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因欠付原告等人工资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该欠条所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4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书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申工资款4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长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