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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阳市杏花村宴会汾酒业有限公司(原汾阳市杏花村宴会汾酒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阳市杏花村宴会汾酒业有限公司(原汾阳市杏花村宴会汾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杏花古井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组织机构代码11235996-6。法定代表人:谭忠豹,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汾阳市杏花村宴会汾酒业有限公司(原汾阳市杏花村宴会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东堡,组织机构代码668618978。法定代表人:马金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杏花古井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镇东堡村,组织机构代码77813922-2。法定代表人:薛文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26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山西汾阳市杏花村宴会汾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杏花古井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汾阳市杏花村宴会汾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杏花古井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汾阳市杏花村宴会汾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杏花古井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汾阳市杏花村宴会汾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杏花古井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102553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汾阳市杏花村宴会汾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杏花古井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