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0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建成、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成,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056号之一申请人:李建成,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金山街富贵世家(南区)2期3号楼901室。法定代表人:庄学金,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建成与被申请人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建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路南侧的隆凯花苑项目1#703、705、706、707、708、709、710、803、805、806、807、808、809、810、903、905、906、907、908、909、910和2#703、705、706、707、708、709、803、805、806、807、808、809、810、903、905、906、907、908、909、910号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李建成提供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所投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建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路南侧的隆凯花苑项目1#703、705、706、707、708、709、710、803、805、806、807、808、809、810、903、905、906、907、908、909、910和2#703、705、706、707、708、709、803、805、806、807、808、809、810、903、905、906、907、908、909、910号的房屋,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建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辉煌审 判 员 吴瑜虹人民陪审员 王文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裕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