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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钱学平与徐双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学平,徐双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1民初1419号原告:钱学平,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祁门县,现住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法援):谢来胜,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双顺,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住歙县。原告钱学平诉被告徐双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钱学平撤回了对被告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钱学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徐双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学平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徐双顺给付拖欠钱学平的工资10000元;2、诉讼费由徐双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钱学平在徐双顺承包的歙县三阳镇竹铺村宏福佳苑建筑工地上从事墙体线条粉刷工作,完成工程总量13500米。2016年2月6日,钱学平向徐双顺讨要工资时,双方发生纠纷。同年2月29日,三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工资纠纷,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徐双顺给付钱学平工资64000元,其中54000元于签协议后15日内支付,留下10000元到三阳司法所或歙县法援中心,待双方之间伤害案件处理后找补。2016年5月20日,徐双顺通过现金、转账方式给付钱学平54000元,但并未将10000元留在指定部门。2016年5月26日,歙县公安局就钱学平殴打他人、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钱学平执行拘留六日,罚款600元,该处罚已执行完毕。徐双顺未答辩。就钱学平起诉的事实,有三阳司法所调解笔录、歙县三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双顺出具的承诺书、收条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徐双顺尚欠钱学平劳动报酬10000元,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钱学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徐双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双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钱学平劳动报酬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徐双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