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双与宫春、刘立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宫春,刘立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515号原告:杨双,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业种植户,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龙,男,黑龙江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春,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业种植户,住黑龙江省。被告:刘立会,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业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双与被告宫春、刘立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的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3元,由杨双负担。审判员 韩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加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