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穆真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穆真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125号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双河社区。法定代表人:周隆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千仞,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穆真中,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穆真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思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