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耿,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耿。被执行人赵丽。关于申请人张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4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张耿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本院(2016)豫1303民初47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