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陈志永与刘成、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永,刘成,徐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726号原告:陈志永,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刘成,男,36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徐艳,女,37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陈志永与被告刘成、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陈志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志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陈志永负担。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维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