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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纪永亮与纪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永亮,纪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民初1284号原告:纪永亮,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纪振波,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纪永亮诉被告纪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永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振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永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纪振波给付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6日,被告纪振波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此款未予清偿。被告纪振波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方提供由被告纪振波署名的“借纪永亮十万元整,借期一个月”的欠条一份,时间:2017年1月26日。经当庭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从2016年1月26日借原告现金100000元的事实。综上所述,被告纪振波应向原告纪永亮返还借款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振波向原告纪永亮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纪振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旺审 判 员  李鉴心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