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执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宝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宝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2859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萨本寿,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林宝顺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林宝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仓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宝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宝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蒸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郑敏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王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