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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应秀与蒋爱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秀,蒋爱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371号申请执行人李应秀,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军官,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蒋爱方,女,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申请执行人李应秀与被执行人蒋爱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滨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蒋爱方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蒋爱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李应秀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蒋爱方的具体下落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