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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387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汪新村民委员会与曹洪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汪新村民委员会,曹洪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387号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汪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汪新村。法定代表人:刘荣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士江,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洪中。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汪新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曹洪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汪新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汪新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汪新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汪新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