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明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龙,张明龙,张明龙,张明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明龙,小名银虎,男,1969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2015年12月21日因赌博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衡某、被告人张明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7日,被告人张明龙租赁凤阳县府城镇步行街“有意思餐厅”西北侧的周德芳家的房屋经营游戏机室,在游戏机室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三台(“99泡打渔乐”、“如鱼得水”、“八仙过海”小鱼机各一台)供他人赌博使用,设置上分、退分功能并以现金兑换。2017年1月8日该赌场正在营业时,被凤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认定,该游戏机室内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数量为24个,认定数量共计24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凤阳县公安局凤公(总铺)行罚决字(2015)7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凤阳县公安局凤公(府城)行罚决字(2017)3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凤阳县公安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凤)公��认定字(2017)第1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人钱某、张某、刘某、汪某、周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用具,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明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明龙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明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已扣押的一台“99泡打渔乐”小鱼机、一台“如鱼得水”小鱼机、一台“八仙过海”小鱼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凤阳县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魏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