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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蔡武好与王志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武好,王志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3民初848号原告:蔡武好,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王志坤,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蔡武好与被告王志坤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武好、被告王志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武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67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鞋进行销售,截止到2014年4月3日欠原告鞋款697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据。被告于2016年偿还原告100元,于2017年1月偿还原告200元,现仍欠原告6670元。王志坤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偿还原告欠款,但被告现在没有钱偿还原告。本院认为,王志坤承认蔡武好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蔡武好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武好鞋款6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志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雪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