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辖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姚元松与吴仁生、叶琴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元松,吴仁生,叶琴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38号原告:姚元松,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现住庆元县。被告:吴仁生,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庆元县。被告:叶琴香,女,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原告姚元松与被告吴仁生、叶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姚元松诉称,被告以办厂需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才还款10万元,之后便拖延未还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仁生系其单位立案庭退休干警,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仁生系庆元县人民法院退休干警,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审理不公之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殷晓军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丁 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