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被执行人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甲。被执行人郭某乙。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与被执行人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长城街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为:2610064101028XXXXXX)。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世峰的银行账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郭某乙承担,待扣划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5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