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振尧与被执行人田军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尧,田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尧,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田军锋,男,1970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尧与被执行人田军锋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51160元,案件受理费539.5元,执行费6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军锋与申请执行人张振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审判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