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夕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夕文,王正云,丁玉龙,王政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608号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永阳东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夕文,男,1958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来安县,经常居住地来安县。被执行人:王正云,女,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来安县,经常居住地来安县。被执行人:丁玉龙,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来安县,经常居住地来安县。被执行人:王政美,女,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来安县,经常居住地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玉龙、王正云、程夕文、王政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程夕文、王正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算)”。本案已全部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