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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阿荣旗海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永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荣旗海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荣旗海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阿荣旗。法定代理人:张海艳。被执行人:王永生,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荣旗海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永生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阿荣旗管理部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生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阿荣旗管理部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荆贵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