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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艾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某,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驾驶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铜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杨楼路口时,撞到由东向西步行过路口的被害人张某(殁年69岁),致张某死亡。经事故大队认定,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艾某某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驾驶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铜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杨楼路口��,与由东向西步行过路口的被害人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艾某某未遵守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艾某某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驾车肇事的事实。还查明,肇事车辆所属单位为驻马店市新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投有交强险及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艾某某亲属代其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艾某某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艾某某供述,2016年12月16日11时40分许,他驾驶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为豫Q×××××沿铜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准备去遂平拉货,当行驶到南杨楼路口时,看见有个老人从东向西过路口,老人已经走到路中间。他鸣笛,想绕过再超过,老人没有看继续向西走,他的挂车后尾部与老人发生碰撞。他赶紧靠边停车,下车后看到老人在路东趴着不动,他先后拨打120、110电话。警察、医生赶到经检查发现老人已经死亡。警察将他带到事故大队。他驾驶车辆法定车主为驻马店市新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肇事车辆投有全险。2.证人文某证言,2016年12月16日上午,艾某某驾驶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去遂平,他跟车。车辆沿铜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他见一老头由东向西过路,艾某某按喇叭,可老头继续向西走,最后有点小跑,艾某某想从路西侧绕过时撞上老头。该车的法定车主为驻马店市新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时他负责该车的管理。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置、肇事车辆外观、碰撞痕迹及尸体倒地位置、身体伤痕情况。4.鉴��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张某符合因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5.书证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艾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⑵驻马店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证明2016年12月16日11:44:50,艾某某报警。⑶收条、调解协议,证明案发后张某亲属收到丧葬费2万元,艾某某亲属代其补偿被害人近亲属5万元,艾某某取得对方谅解。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证明肇事车辆所属单位为驻马店市新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投有交强险及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⑸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及机动车基本信息,证明艾某某持有A2D证,豫Q×××××号重型汽车年检正常。5.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当天,��安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艾某某控制并带到事故大队作进一步处理。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艾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艾某某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艾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艳梅审 判 员  朱荣海人民陪审员  王合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金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