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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957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鲁朝臣,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郜志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艾兴博,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诉被告刘胜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朝臣、郜志杰,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艾兴博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赵某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以与被告刘某某私下达成协议,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后为2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长  杨贺彬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