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忠明、王忠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明,王忠利,张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明被执行人:王忠利、张艺花申请执行王忠明与被执行人王忠利、张艺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威高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