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旭英与吴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英,吴勇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43号申请人刘旭英,女,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吴勇为,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106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旭英与被执行人吴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一案。2017年4月17日申请人刘旭英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现本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勇为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友坤所有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新建村6号17栋1单元30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265**)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