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10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付万生与章细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万生,章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037号之二原告:付万生,男,汉族,1965年01月15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章细荣,男,汉族,1952年07月28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赣0111民初1037号、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赣0111民初1037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章细荣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吴慧燕名下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前湖大道999号海域香廷B-20-2地块201#楼二单元6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付万生、李晓风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工业村A区B栋9-1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号)及12-2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胡加龙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占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