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阿勒泰地区鑫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汝浩、阿勒泰林场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地区鑫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赵汝浩,阿勒泰林场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355号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团结路3区160栋。法定代表人:李吉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裕丰,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睿,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汝浩,男,1952年10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忠,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勒泰林场,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6区159号。法定代表人:木拉曼·木那瓦尔,系场长。委托代理人:韩敏,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汝浩、阿勒泰林场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阿勒泰林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对被告马金梅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勒泰地区鑫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阿勒泰林场的起诉。审判员 王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