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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崔春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崔春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11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峰,职务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呼兰处监察员。委托代理人卜坤鹏,职务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呼兰处监察员。被执行人崔春良,男,汉族,1966年1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持生效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4)6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呼兰区莲花镇蟠龙村北侧非法占用的111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符合规划部分),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被执行人在呼兰区莲花镇蟠龙村北侧非法占用的1574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符合规划部分)。2、��非法占用268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26,8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传唤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举行了执行听证,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崔春良于2004年5月至2012年5月份,在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呼兰区××村北侧土地上建设房屋,占地面积268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691.1平方米,已建设完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以崔春良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4年6月9日作出哈国土行处罚字(2014)6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6月9日将《���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崔春良。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行政相对人崔春良确定如下义务: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呼兰区××村北侧非法占用的111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符合规划部分),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呼兰区××村北侧非法占用的1574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符合规划部分)。2、对非法占用268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26,84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执行根据合法有效,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应予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权利享有人,被执行人崔春良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法律义务承担人。基于被执行人对执行根据所确定行政法律义务尚未履行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请求,被执行人应承担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因请求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国土行处罚字(2014)6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慧峰审判员  王 蕾审判员  朱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