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叶标、孟超峰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标,孟超峰
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4民初1570号原告:叶标,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委托代理人:潘永平,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松阳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松阳县。被告:孟超峰,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标与被告孟超峰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标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富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 倩·-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