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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叶标、孟超峰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标,孟超峰

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4民初1570号原告:叶标,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委托代理人:潘永平,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松阳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松阳县。被告:孟超峰,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标与被告孟超峰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标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富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 倩·-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