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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海兴超越建材有限公司、王树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兴超越建材有限公司,王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海兴超越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树军,男,1966年8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盐山县。本院在执行海兴超越建材有限公司与王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树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树军银行存款63000元至盐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君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