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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字第8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申请执行任娅肖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任娅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字第86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138号。负责人王辉。被执行人任娅肖,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申请执���任娅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4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娅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于2016年9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任娅肖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依法委托郑州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任娅肖名下牌照为*******号的路虎牌车辆予以评估,该车辆评估价为357000元。后经依法拍卖,张玉玲于2017年3月24日以44.4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车辆且已支付对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任娅肖名下车辆的查封;二、该车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玉玲所有;三、买受人张玉玲可持本裁定书30日内前往相关产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智勇审 判 员 赵 伟审 判 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