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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奥小鹏与高光胜、白进忠、赵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小鹏,高光胜,白进忠,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843号申请执行人奥小鹏,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高光胜,男,汉族,197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进忠,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鹏,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麻家塔乡前麻家塔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光胜、白进忠、赵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高光胜履行3万元后未继续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进忠所有的房屋一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西安恒达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经评估估价为241.71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一、申请人奥小鹏同意以评估价241.71万元接受被执行人白进忠所有的房屋一套以抵偿被执行人白进忠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14万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1日止)。二、上述房屋的银行贷款614124.38元由申请人奥小鹏偿还,偿还银行贷款后剩余的1802975.62元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802975.62元,抵偿不足后剩余的利息申请人奥小鹏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白进忠于2019年2月21日前搬离上述房屋并交付申请人奥小鹏。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540元均由被执行人白进忠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