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某华贩卖毒品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3刑初3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华,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兴县看守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兴县人民检察院院指派检察员许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华在其位于永兴县人民路附446号房屋的顶楼天台自建了多间木房。2016年5月3日晚,吸毒人员王某1、李某1为了给王某1庆祝生日,两人相约来到李某华家顶楼天台,向李某华购买了100元毒品后,在天台的一间木房间内将毒品吸食完毕。经查实,王某1与李某1多次从李某华处购买毒品用于吸食。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华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华辩解称:其没有贩卖毒品,请求公正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晚,吸毒人员李某1为了给王某1庆祝生日,两人相约来到被告人李某华家顶楼天台,李某1拿100元钱给王某1,王某1向李某华购买了1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当即在李某华天台的一间木房间内吸食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及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明:永兴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0日对李某华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侦查。(2)短信、微信、便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继军与谢浩手机短信打探公安机关抓人情况及与王某1微信聊天点水及要求归还借款情况。李某华11月1日至4日的日常记录情况。(二)现场勘验笔录:(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地点位于永兴县人民路附446号被告人李某华自建房屋,在检查过程中发现4包塑料吸管、两板飞火打火机、一盒甲基安非他明试剂。(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吸毒人员李某2、王某1均从12张免冠照片中均辨认出被告人李某华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3日,他带着王某1来到李某华楼顶的房间里,他拿了100元钱给王某1,李某华从身上拿了1小包麻古和冰毒给他们,当场在李某华的另外一间房间里吸食,吸食完便回家了。(2)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3日,农历3月27日是他的生日,这天他要李某1请他到李某华家去吸食毒品,李某1拿了100元钱给他,他便从李某华处买了100元麻古和冰毒,与李某2两人在李某华家吸食完就回家了。(四)量刑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李某华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明:李某华系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华犯贩卖毒品罪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李某华提出他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2016年5月3日是王某1生日,王某1要李某1请其吸食毒品,两人便来到李某华自建的木房内,李某1拿100元钱给王某1,王某1从李某华处购买了100元毒品,并当即在李某华家吸食。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1、王某1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华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李某2、王某1吸食并收取100元钱的事实,其上述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华多次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李某华通过家属预缴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某华犯罪所得人民币1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永军审 判 员 黎晓静人民陪审员 宋永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伦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