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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永隆地产(晋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永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隆地产(晋江)发展有限公司,赖永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315号原告:永隆地产(晋江)发展有限公司,住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雅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瑜,男,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锋,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晋江市,该公司员工。被告:赖永典,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永隆地产(晋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永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隆地产(晋江)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与被告赖永典进行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并履行完毕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隆地产(晋江)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278元,减半收取1639元,由原告永隆地产(晋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雅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钟越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