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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澄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民终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十七巷老*号***幢*楼*号。法定代表人:涂子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中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梦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棕树东街*号*幢*楼。主要负责人:吕南杰,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与吴井路交叉口证券大厦主楼**层****号。主要负责人:吕南杰,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澄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澄江县右所镇马桑箐(澄华公路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剑,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上诉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上诉人云南澄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决定,同意减半收取诉讼费40727元,并同时通知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费40727元,但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通知书后,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荆 燕审判员 吴析咛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潇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