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本京、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京,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刘本京,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王从远,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商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3)胶执字第281号,执行标的881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并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3月8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现申请执行人刘本京到庭表示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商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义斌 关注公众号“”